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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a-Pacific Society of Travel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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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務角度評論台灣國民法官法 —以法官入闈為中心—

Asia-Pacific Society of Travel Medicine: Special Legal Issue     Vol.7, No1,  5th/July-2022

Publisher : Prof, Ying-Hua,Shieh
http:www.astm.org.tw
 
  
從實務角度評論台灣國民法官法
—以法官入闈為中心—  
 
孫榮恩
 
作者現任職稱:Sofia University ‘St. Kliment Ohridski’ (PhD Candidate)
 
作者最高學歷:Leiden University (LLM)
 
摘要
 
台灣的國民法官法已於2020年通過,並預計於2023年開始施行。法規的全文已經公布,本文試從實務角度對於這部新法律略為評論。司法改革可說為其推手,讓法官以外的人有機會參與審判,這或許對於法律實務是有利的。然而評議過程在實際執行上引用入闈制度或許可增進效率。並且若執行效果為佳,或可提高避免冤獄發生之機率。
 
關鍵詞:國民法官法、入闈、審判制度、冤獄、立法
 
 
目次
 
壹、背景
 
貳、國民法官法的內涵
 
參、討論
 
肆、審判的準確性
 
伍、結論
 
陸、參考文獻
 
 
 
Comments on Taiwan's Citizen Judges Act from a Practical Perspective: 
The Mechanism of Citizen Judges
 
Abstract
The Citizen Judges Act of Taiwan has been passed in 2020 and is expected to come into force in 2023. The full text of the regulations has been published.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give a brief analysis on this new law from a practical point of view.
Judicial reform is a reason that why this law was made. Allowing ordinary people to join professional judges in trials may be beneficial to legal practice. When making decision in the case, the application of conclave system may be one way that improves the law in practice as well as avoids the occurrence of unjust imprisonment.
Although the law is already made, its effect is still in question. Only after the law comes into force, the effectiveness can then be examined and reviewed.
 
 
Keywords: civil judges act, judicial System, conclave system, unjust imprisonment, legislation.
 
 
 
 
從實務角度評論台灣國民法官法      ────以法官入闈為中心────
 
壹、背景
    
把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立法院有立法權,行政院有行政權,法院有司法權,三權互相獨立,互相制衡,這是17、18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洛克首先提出,法國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詮釋的三權分立學說,作為民主與法治國家的重要標誌。目的在打破古代皇帝擁有此三種權力。而絕對的權力,會導致絕對的腐敗。專制因而產生,千古不易。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已成為世界各國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三權分立立憲的原則。但司法權最重要,且最為弱勢,如:常見多數黨派全掌握行政及立法權時。而1937年美國總統羅斯福要求增加其提名之最高法院法官人數,更想間接掌握司法權。  故各國皆在保障司法權獨立上有不同制度設計。
英國有陪審團制度,美國有大法官制度,但仍嫌保護之不足,因此世界各國均有司法改革之浪潮,在亞洲以日、韓尤甚,台灣亦有國民法官法之立法。該法除第17條至第20條及第33條自公布日施行,第5條第1項第1款自115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見第107條至110條。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  此法尚中有成效評估的設計。
本文試在本法施行前從實務角度略加評論。
 
貳、國民法官法的內涵
    
國民法官法旨在提升司法審判之透明度,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並於法院作成判斷過程中適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及彰顯國民主權理念。而為使國民得以順利參與審理程序,並在心證未受不當影響之下,與法官共同討論,進而為事實之認定、法令之適用及刑之量定,在以法庭活動為中心的審理架構下,徹底落實集中審理、言詞審理之原則,並實現簡明易懂的審判程序,引進卷證不併送、證據開示與書狀先行、當事人自主出證等相關配套制度。  全文共分七章,計一百十三條。
第一章為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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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udicial Procedures Reform Bill of 1937; William E. Leuchtenburg, The Supreme Court Reborn: The Constitutional Revolution in the Age of Roosevel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114-115.
2.國民法官法第113條。
3.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總說明,司法院。
4.國民法官法第1至第4條。
5.國民法官法第5至第7條。
 
      第二章為適用案件及管轄 
      第三章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四章為審理程序 
      第五章為罰則 
      第六章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 
      第七章為附則 
 
     其有四大重點:
    1. 由國民來當法官,使重大刑案能彰顯國民意願。 
       盡量避免警察、檢察官、律師、陪審團、法官成見的干擾讓刑事司法制度全面檢討。
    2. 國民法官來源是隨機抽選,廣納各界意見的。 
       讓法官來源有老人非老人,男人女人,殘障的,非殘障的都參與審判。
    3. 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一起決定有罪無罪以及如果有罪時,該判多重? 
       比陪審團還好!有罪決定後要判重輕也能國民法官參與。
    4. 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雙重把關,在審判程序中充分討論凝聚共識。
 
職業法官自古以來較難取信其公平,陪審團較難取信其專業,國民法官法可兩者得兼。
此外,還有上訴、再審制度設計可擺脫審判的人性弱點(Blind Injustice)。
 
 
參、討論
 
一、入闈制度
國民法官法之目的既在打破由職業法官職司審判,
國民却生質疑不信而生,故討論宜自此開始。
在商業交易中,信任才能成交,這是交易法則。而在審判中,國民信任法官,法官的裁判,才讓國民信服,司法權威由此而生。若國民法官法不能達成國民信任的目標,則國民法官縱使與專業法官凝聚共識,決定犯罪,決定刑度,都無法讓司法威信建立。以下我們可以先參考些許先例制度。
    (一) 教宗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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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國民法官法第8至第42條。
7.國民法官法第43至第93條。
8.國民法官法第94至第103條。
9.國民法官法第104至第110條。
10.國民法官法第111至第113條。
11.國民法官法第1條。
12.國民法官法第17條。
13.國民法官法第82條。
14.國民法官法第83條。
 
教宗是由樞機主教組成的樞機團召開秘密會議互選產生的。
選舉人員必須被鎖在與外界隔離的空間內,並且直到新教宗選出之前都不准離開。當全部選票投完後,第一位被選出的審查員將搖動票箱,而最後一位審查員開票並清點選票。
    當打開所有選票後,審查員們清點所有選票,修正員檢查選票以及審查員所記其名單上的名字以保證沒有出錯。審查員在樞機團秘書以及典禮長的協助下燒毀全部選票。如果第一輪審查沒有結果,樞機們立即舉行下一輪審查;兩輪審查的選票將在第二輪審查後一起被燒毀。煙的顏色即為選舉結果的信號。黑煙代表投票無結果,而白煙代表新教宗被選出。
    在當選者接受教宗職務後,選舉才算結束。 
 
    (二) 考試入闈規則
    
    考試舉辦時,考選部應負責考試闈場之安全及管理事項並紀錄之。 
    闈場除典試委員長或、試務機關首長外,其他人員未經典試委員長許可,不得出入。另各組召集人及命題或審查委員,必要時得進入闈場協助典試委員長決定試題。這些人員被要求嚴守秘密。  此外,闈場工作人員在場所內亦受到安全管制。 
    這種入闈制度,不止被考試院主辦的考試沿用,另外也被用於學校的招生考試。  由此可證入闈制度為國民所信服。
以上二例制度都與入闈有關,迄今無人生疑,故能建立威信。
而國民法官法的入闈制度則可參考上述兩種:教宗選舉、考試制度。因前述制度已行之有年,人皆信服,延續至今,成為公平公開成功的象徵。
台灣的國民法官法宜將職業法官、國民法官自成立合議庭之日起當日進入闈場,直到判決為止,闈場規則由司法院另訂之。這或能解決現有刑事制度及陪審團制度不能解決的司法威信問題。
 
二、司法不安現況之要素與案例
    在法庭中,參與審判的是人,他的言語、舉止以及言語,包括原告、被告、證人、警察、檢察官、律師、陪審員、鑑定人、法官(含國民法官),以及司法行政人員,不論其故意非故意都使現況司法產生不安。
這些人在司法角色中或有偏見或有記憶錯誤與不清、或有直覺的反應或有自我野心,於是,證人之證言、鑑定人之鑑定、法院之判決、均可產生司法不安的現況。司法審判制度上的設計也會助長這種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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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How a New Pope Is Chosen, USCCB Publication No. 7-127. https://www.usccb.org/about/leadership/holy-see/benedict-xvi/upload/How-a-Pope-is-Chosen.pdf
16.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第2至4條。
17.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第7條。
18.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第10條。
19.臺灣綜合大學系統聯合招生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作業規範。
 
以下為實際案例:
    (一) 案例一: 
    有一名大企業家張○足和兩位小企業家姚○原、王○平合組一個公司,其後公司股份漸漸成為鼎足三分。公司也有大成就,建築業、紡織業、資訊業、銀行業、分銷業,都很賺錢,三人及其家人都分別派到子公司管業,賺錢導致三人不合。
    三個人,由張○足發號施令,先叫王○平承攬某兩家醫院新建醫療大樓,因該公司原無新建醫療大樓的經驗,故先同意有興建醫療大樓特殊技能經驗的何○○(後經通緝中)以借牌方式得標。
    所支出賄款皆交由何○○收轉,由何○○以向公司購買公司的釣魚線,一尺即代表賄款一千萬元之暗語給王○平收據,王○平交由下屬向○通、賴○聲去交付。但向○通、賴○聲原是張○足的親信,故意安排做王○平的下屬本就是監視他,也是將來做偽證使用的。王○平均被矇鼓中。
    1. 本案中,先由張○足,控告王○平公司總經理詐欺公司「賄款」。
    2. 檢察官認為如有詐欺,應是王○平與下屬向○通、賴○平共犯詐欺罪,因而起訴三人。
    3. 張○足眼看自己的親信被拖下水,敢急聲請認罪協商,因而獲判向○通、賴○平均緩刑,王○平判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4. 張○足對向○通、賴○平緩刑之判決甘服。唯對王○平判決六月得易科罰金上訴。
    5. 台灣高等法院因該公司承攬○大醫院、○小醫院的之下游廠商李○茂到庭作證,渠真的未作此額外工程,亦未向王○平收取承攬報酬,此承攬報酬收後皆交還王○平,王○平是發包工程及憑證均回報總公司,而請款後核准撥款並公司有帳冊蓋總公司大印放行才發給何○○。
    6. 高等法院不理王○平所呈證據,改判三年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因而定讞。
 
    (二) 案例二:  
    王○瑩小姐30歲,因為王○天的甜言蜜語,兩人成為同居男女關係,而王○天是有婦之夫。在台北大橋頭下找到一群遊民,以供其吃住給他一點薪水,拘在一孤僻小屋中、上鎖,以該遊民向民間購買房屋並向銀行貸款,等待房地產漲價出售得利,不料週轉不靈遊民只好向銀行倒債並自負民事、刑事責任。並於100年○月○日舉行大陸黃山旅行團祝賀之,該遊民亦同行,却在黃山頂墜岩死亡,其人壽保險由王○天領取,王○瑩雖未同行,因投保行為由其代為,法院以共同殺人判刑,這件事,發生時、發生地、死亡原因,是自行墜岩或他人推落,不在場的王○天、王○瑩其實大有可調查之可能。 
    由上述案例可見為不利被告之相似判決甚多造成冤獄。無罪、輕罪、緩刑、易科罰金、不受理、免訴的判決,不利的是被害人以及司法正義。為另一種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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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法院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125號判決。
21.法院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判決。
 
茲就司法的不安因素剖析如下:
1. 強迫司法人員認錯難-
因為有些警察、檢察官、法官,他們就是想要懲罰被告時,勢必會發展並形成出一些方法,一方面形成錯誤的認知及判決,一方面保護自己的錯誤認知及判決。所以要他們認錯很難。
2. 容忍被告冤獄平反難-
從被告的角度看,反正自白也自白了、判刑也判了、關也關了、掙扎也掙扎了,財力、體力、都不堪負荷了, 需要再要求冤獄平反嗎?有可能冤獄平反嗎?所以法院容忍被告是冤獄的情況很難。
3. 容忍判決書與容忍真正之證人證言,鑑定人之鑑定之否定很難-
其實證言,有因記憶不清故意說謊、遺忘、而法院判決就信這一憲制度,已經被認並採為判決之證據,否定很難。
以上三種難事,要容忍法院判決之確定性,放寬再審、非常上訴之條件、容忍對確定判決加以動搖要從司法思想根本做起,國民法官法的出現或已踏出司法改革的第一步。因為國民法官是與案件無關之第三者,他與案件當事人無關,在設計上已經把執業法官受到不信任、懷疑的議題移交出去了,而入闈制度更明確表示出其無涉關相關人與事。判決下的是再審,非常上訴的問題。
 
三. 審判與人性弱點的不安
這是人類的心理缺陷也是政治壓力所造成的不安。先不談種族歧視弱勢歧視等問題由於心理學的臨床發展而以法律人的觀點剖析之。真的不公平、不正義的審判的確讓人不安。
首先是檢察官和警察具有高度的心理否定傾向他們往往不願意承認自己冤枉了無辜的人。縱然DNA鑒定技術可以從實驗室成功證明被告無辜,檢察官也會加以否認,甚至推卸責任給不知名的第三者,這是為否認和否認的心態,主要來自坐井觀天曰天小者非天小也,實所見小也的隧道視野所做出不合理的判斷。 
司法人員如警察、檢察官、法官、辯護律師其實都是好人,我們對他們多充滿敬意。但因為他是“人”,是“警察”,是“檢察官”,他們都有積極對抗犯罪,積極執行的勇猛血液和固執,而且他們有「好人」的血液和固執。他們往往在語氣中充滿確信,且對自己角色也充滿自信。正如同確信「月亮是起司做的」一樣。 這是和他們長久內心的想法相矛盾,乃至不能接受冤獄的事實。直到發現真兇,檢察長為被告利益挺身而出,冤案才得平反。
人,有認知失調的心理現象,却無法長期抱持此兩種失調現象的矛盾。例如:二戰時期德國納粹黨的支持者,他們其實對猶太人和其他特定族群進行種族屠殺,這是不道德的。但他們熱愛他們的政黨,這政黨當時領導德國成為世界強權,自己也有自我價值,這心理矛盾只有離開納粹黨才能解決但有些人不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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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Daniel S. Medwed, Prosecution Complex: America’s Race to Convict and Its Impact on the Innocent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12), 163.
23.此為英語諺語,原文為“Moon is made of (Green) Cheese”,意指非常荒唐的錯誤。
 
 
例如抽煙的人知道菸對於健康有害,有人選擇戒菸。有人繼續抽菸,但兩種情況不能長久共存,一定要解決,所以就將此容忍加以合理化,如:我很快就會戒掉。但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十年復十年,他們仍是老菸槍。他們甚至會自嘲戒菸會變胖,變胖帶來糖尿病這風險比戒菸高,而且抽菸帶給我的快樂比沒快樂能多活幾年有意義!
     正如警察、檢察官都自許自己是好人,執法人員,是幫助他人的人是打擊犯罪的人,是為正義而戰的人這就是他們的性格,他們的自我認同和職業精神,這也是這樣他們的認知失調。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能上行為不罰。當好人成為大型官僚體制的一部分時,行政之惡就使司法不安,包括刑事司法制度。
另外一點就是被告的非人化問題,例如戰爭中交戰雙方都不把敵方視為人。納粹將猶太人非人化,美國人將日本人非人化,奴隸主人將黑奴非人化。
再如台灣於金融犯罪的法律設計,將賣存摺的被告非人化。都是他們認為被告「活該」、「邪惡」、「罪有應得」、「一丘之貉」,不值得關注,這種設計明顯不把人當人看。 
此外證人、鑑定人也會有上述對於審判造成不安的情況,尤其他們對於證詞的偏見、記憶缺失、直覺偏誤,及最前面提及的以井觀天的隧道視野。所幸國民法官法的產生,及時頒布,且佐以法官入闈,則審判信服度將會大大地提高,本文嘗試從實務且善意角度提出評論,司法公正並非末日之想。
 
 
肆、審判的準確性
在審判過程中,冤獄的造成有人為的、有非人為的。證人、鑑定人、原告、被告、警察、檢察官、律師、法官、通譯、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錄事以及總統以下的行政人員,對於案件審判結果或皆發生影響,此即人為的冤獄。
另外非人為要素包括:認知差異、預期正確答案、野心形成、記憶不可靠、有罪判決體制、直覺、幻知認罪協商制度、上訴、不得上訴制度。
這些均需全面從心理學、政治學的角度去檢討。
刑事司法制度是由人來運作的,充滿人類心理的缺陷。這個制度最大的問題是參與審判的人害怕承認錯誤,以及對體制裡的人毫無根據的確信,導致其中的行動者,包括警察、檢察官、法官、辯護人,往往在無知且未察覺之下,表現出令人難以置信的不正義。
而不同的審判制度在實現正義上是一定會有差異的,如美國的辯論式制度(adversarial system)與大陸法系的糾問式制度(inquisitori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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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Mark Godsey, Blind Injustice: A Former Prosecutor Exposes the Psychology and Politics of Wrongful Conviction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17), 18.
25.此為「人頭帳戶」的概念。除詐欺罪外,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2至14條規定其最高本刑為7年,且不得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也就是說只要依洗錢方向判決,無論如何也不可避免牢獄之災。
 
在辯論式制度下,案件的進行更多情況下是依靠律師的能力來影響案件的審理過程和結果。而糾問式制度則為法官主導,法官的素質便為重點。 
以美國為例:馬克、戈希(Mark Godsey)從一個不相信冤獄存在的美國聯邦檢察官,到創辦旨在平冤的「俄亥俄州無辜計畫」,透過體制內外的視角,分享他所經歷的美國司法真實面貌,並且提出重要的司法發展趨勢:以心理學的角度解讀冤案,改革刑事司法系統。在Blind Injustice一書中闡述冤案的主要心理成因,包括:法官檢察官的認知失調、否認心態、確認偏誤、記憶瑕疵、隧道視野等等,當這些因素結合起來,就會導致制度中的好人創造出「邪惡」之果。而作者主張,正確認識問題所在,打開心胸採取必要的行動,就能校準這個體系,朝好的方向改變。 
如其中一案,他的當事人雷蒙‧托勒 (Raymond Towler) 於1975年,18歲時在俄亥俄州以謀殺罪判死刑,至2014年,57歲時平反無罪出獄,判決法官走下審判席與雷蒙擁抱朗讀愛爾蘭詩歌:
        願你前方的道路寬廣,
        願風永遠輕拂你的背,
        願陽光溫暖你的臉,
        願雨水滋潤你的田,
        直到我們再相會的日子,
        願上帝輕捧你,
        在祂的掌心中。
    哪個人不為之感動,只區區幫助25名冤獄平反就使無罪被監禁總數達470年平反。當冤者以其手環抱兒女而被硬生生拉開。但獲取自由時,孩子已成年,已經找不到任何曾與他們曾有的緊密連結的家人及朋友,多可悲! 
 
伍、結論
    綜上所述,入闈式的國民法官法正可以完成此一使命(修正審判的準確性),模仿考試院國家闈場的規模即可建立法院闈場。各級法院、各地法院尚可共用,所費有限。但公正的形象因而建立,司法威信因闈場機制而大放光芒。冤獄平反浪費的司法資源比法官入闈預防冤獄造成及司法威信之建立,便宜甚多。
    國民法官法中已規定刑事上最輕本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案件及犯罪造成死亡結果的案件為適用範圍。然而這是否足夠或需修正,則必須待實踐觀察。
    本文所提出為個人見解,效果如何,仍待實務檢驗及主管機關對此法進行細部規範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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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Gerald Walpin (著),黃謀信(譯注),〈美國的辯論式制度,較可能實現正義〉。
27.Godsey,同註24,頁213-224。
28.Godsey,同註24,頁1-2。
 
 
 
陸、參考文獻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總說明 司法院
   國民法官法
   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
   臺灣綜合大學系統聯合招生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作業規範
   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上更重一字第11號  
                    108年上易字第2125號
   Daniel S. Medwed, Prosecution Complex: America’s Race to Convict and Its Impact on the Innocent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12), 163.
   Gerald Walpin (著),黃謀信(譯注),〈美國的辯論式制度,較可能實現正義〉
   How a New Pope Is Chosen, USCCB Publication No. 7-127
   Judicial Procedures Reform Bill of 1937.
   Mark Godsey, Blind Injustice: A Former Prosecutor Exposes the Psychology and Politics of Wrongful Conviction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17), 18.
   William E. Leuchtenburg, The Supreme Court Reborn: The Constitutional Revolution in the Age of Roosevel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